(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超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超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汉民特字第00048号申请人:黄超英,男,汉族。申请人黄超英要求宣告黄洁夫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超英称,其父亲黄洁夫于2009年9月23日离家外出失踪,至今未归。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花楼街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黄洁夫于2009年9月2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故请求宣告黄洁夫死亡。经审理查明,黄洁夫,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黄超英之父。黄洁夫于2009年9月23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洁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洁夫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洁夫于2009年9月2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满四年,有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花楼街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黄超英申请宣告黄洁夫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洁夫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