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建龙与杨小新、李小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龙,杨小新,李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建龙,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被执行人:杨小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被执行人:李小琴,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98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小琴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号住宅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朝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