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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邵天让与张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天让,张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4号原告:邵天让,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郏县。被告:张占春,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邵天让诉被告张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邵天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天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