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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平措拉姆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措拉姆,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34号原告:平措拉姆,女,1962年6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务工,现住昌都市卡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武,昌都市卡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法定代表人:余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鲜春林,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经商,现羁押于昌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告平措拉姆与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平措拉姆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措拉姆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措拉姆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平措拉姆负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巴桑拉姆审判员 向巴曲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 欣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