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艳艳与王二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艳,王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艳艳,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号*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朱洪伟,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二锋,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信钻石苑******室。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艳艳与被执行人王二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29447.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3、2017年3月15日向国土资源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3月15日向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发现被执行人王二锋有一套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B栋7层9单元701室的房产,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查封该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5、2017年3月21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6、2017年3月29日走访被执行人王二锋的住所地和所在的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经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查封了王二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B栋7层9单元701室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因该房产已抵押给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中亚支行,现不宜执行;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