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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运动与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动,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808号原告:刘运动,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被告:杨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动诉被告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运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动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运动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