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汤守义与谷文军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守义,谷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汤守义,男,汉族。被执行人:谷文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执行时效,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2017)陕0125执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