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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汤守义与谷文军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守义,谷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汤守义,男,汉族。被执行人:谷文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执行时效,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2017)陕0125执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