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8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世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财保3号申请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前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系该××员工。被申请人:肖世友。申请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世友在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世友在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6000元。查封或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0元,由被申请人肖世友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圣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