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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董晓盈与马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盈,马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694号原告:董晓盈,女,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农民。被告:马坤,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盈与被告马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已赔偿其事故全部损失、事情已彻底了结、双方不再纠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晓盈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晓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炳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