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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锋五交化商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锋五交化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锋五交化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海恒步行街3-115号。经营者:王林,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字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锋五交化商店、王林存款7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叶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圣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