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莫文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莫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89991807X。法定代表人刘正中,董事长。被执行人莫文权,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申请执行人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文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鄂28民督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执672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白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