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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长治市诚达商砼有限公司诉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六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支付令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治市诚达商砼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六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02民督3号申请人长治市诚达商砼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六分公司。申请人长治市诚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3年5月1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申请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内容,被申请人在支付了申请人部分混凝土货款后,剩余人民币368313元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申请人提出支付令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六分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36831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六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归还申请人长治市诚达商砼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68313元整。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河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