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执恢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建中、叶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中,叶茂平,黄雪玲,江西翠园实业有限公司,临沧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建中,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叶茂平,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雪玲,女,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江西翠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环城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95550-7。法定代表人吴勇。被执行人临沧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797号商贾天下C-7-33号。组织机构代码:78168252-5。法定代表人叶茂平。被执行人王伟华,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中与被执行人叶茂平、黄雪玲、江西翠园实业有限公司、临沧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建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眉审 判 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