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0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文全与刘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全,刘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81号之二原告李文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生被告刘伶原告李文全诉被告刘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文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全撤回对刘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00元,由原告李文全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