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宏权贩卖毒品罪执行一案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272号关于唐宏权贩卖毒品罪执行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宏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宏权开设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信用社的帐号为50×××85的帐户有存款4000.9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已将被执行人唐宏权开设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信用社的帐号为50×××85的帐户的存款1060元划拨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福绵支行的账户。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