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李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李培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3801号 原告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系原告配偶。 被告李培艳,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张文利诉被告李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文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张文利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予 晴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永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