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红、王永凤、XX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红,王永凤,XX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39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红,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永凤,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XX雄,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红、王永凤、XX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红、王永凤、XX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