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贸易有限公司,李××,陆××,××县武周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文×,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龙城世家1栋,组织机构代码:66212206-6。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宾路8号,注册号450100200016887。法定代表人覃××。被执行人李××,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陆××,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县武周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城北路北侧茶乡大道,注册号:451027000102736。法定代表人黎××。被执行人文×,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刘××,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关于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广西××贸易有限公司、李××、陆××、××县武周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文×、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县武周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县武周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县县城城北路北侧武周大酒店××层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