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岳惠生、孙丰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惠生,孙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财保36号申请人:岳惠生。被申请人:孙丰良。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一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丰良所有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惠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