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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锐与马成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马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张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成贵,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40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成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违约金10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承担执行费589元,合计4652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马成贵的银行存款465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