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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韩付庚与中山市名晟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付庚,中山市名晟贸易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633号原告:韩付庚,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山市名晟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98号顺景朝阳活力坊3卡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9740105-X。投资人:蓝坤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刚,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燊媚,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付庚诉被告中山市名晟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4月1日上午9:00时开庭审理。原告韩付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韩���庚负担。审 判 长  邓树青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梅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