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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快发申请执行王磊、司喜娥、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快发,王磊,司喜娥,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邓快发,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司喜娥,女,196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88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邓快发与王磊、司喜娥、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94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220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磊、司喜娥、王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凤枝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鹏名下位于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12号楼1-2层148号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