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爱春与被告王光晨、孙夫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春,王光晨,孙夫美,孙爱春,王光晨,孙夫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738号原告孙爱春,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光晨,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夫美,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春诉被告王光晨、孙夫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光晨、孙夫美所有的价值30452元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文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