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吴斌、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吴斌,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江涛,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吴斌诉被告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履行义务。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6执238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涛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涛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可以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