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袁玉梅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梅,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93号原告:袁玉梅,女,1968年6月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燕,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系袁玉梅侄女。被告:李明,男,宝界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桂林灌阳县红豆杉抗癌药物生产基地指挥部负责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袁玉梅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7日,袁玉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玉梅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员 黄新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健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