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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晚嘉等与刘云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舒,刘晚嘉,北京国兴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云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947号原告(兼尤舒、刘晚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列励,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尤舒,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刘晚嘉,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兴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四层B6177。法定代表人:靳世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鹏,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列励、尤舒、刘晚嘉与被告北京国兴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云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平谷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中原、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争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XX,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刘云鹏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云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