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虞挺诈骗罪、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虞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80号罪犯虞挺,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舟定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挺犯诈骗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虞挺尚未退出的赃物及赃款折合人民币148650元继续予以追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虞挺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期2013年10月至2016年1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虞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虞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挺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