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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秦燕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才,秦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才,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南社村南新巷20号,居民身份证61052419580820321X,农民。被执行人秦燕莉,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北大街古楼巷6号,居民身份证610524197305200024,干部。本院在执行张金才与秦燕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金才与被执行人秦燕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7年4月起由被执行人秦燕莉向申请执行人张金才履行2000元(2017年4月份的2000元已当庭履行),直至50000元及利息履行清结,被执行人秦燕莉负担执行费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4执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福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