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与赖新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赖新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99号原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8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9805586XD。法定代表人:黄天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曾小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新华,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顺添、陈溪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新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戴小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