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固原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海帝豪商业广场与赵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海帝豪商业广场,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海帝豪商业广场。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张金鹏,该广场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9日,宁夏彭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固原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海帝豪商业广场与赵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执行依据为(2016)宁0402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固原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海帝豪商业广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有误,实际应为(2016)宁0402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且该案已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宁0402执1770号,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款(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固原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海帝豪商业广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行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