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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安与靖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靖宇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12号原告:刘安,住所地靖宇县。法定代理人:陈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靖宇县人民医院,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陈美森,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起诉被告靖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安撤回对被告靖宇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称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