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新华农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财保31号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法定代表人刘江滨,该场副场长。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职务经理。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套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X号房产(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逄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卫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