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与戴雨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戴雨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1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建设路35号。法定代表人:戴焕彰,行长。被告:戴雨林,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户籍地址花垣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与被告戴雨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田小军人民陪审员 梁正英人民陪审员 吴献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