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俊杰与容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杰,容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214号原告:魏俊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容兆波,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魏俊杰诉被告容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魏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容兆波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750元、交通费8800元;2.案件公告费、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容兆波承担。事实和理由:魏俊杰与容兆波经朋友介绍相识,并自2013年7月开始有生意来往。2013年7月,魏俊杰向容兆波订购AIRJORDAN6货号384664-160男子限量款球鞋93双,货款合计为135780元。2014年魏俊杰再次向容兆波订购AIRJORDAN11LOW货号528845-023男子限量款130双,货款合计162500元。由于第一批球鞋没有如期到货,导致魏俊杰的资金不足,因此只向容兆波支付了第二批球鞋的货款142500元。综上,魏俊杰共向容兆波支付球鞋款278280元。容兆波虽然答应在四个月内到货,但一直都没有把球鞋提供给魏俊杰。2015年9月,容兆波承认,其此前向魏俊杰提供的从海外寄送球鞋的邮寄单是假的,以及后来到货的部分AIRJORDAN6球鞋为假货。2017年1月5日,容兆波向魏俊杰出具收据,承认收取了魏俊杰订购球鞋的款项100000元。此后,魏俊杰多次联系容兆波,均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容兆波以采购球鞋为由向魏俊杰收取货款,但其至今未向魏俊杰提供订购的球鞋并且向魏俊杰提供从海外寄送球鞋的虚假邮寄单。容兆波上述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现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5.50元(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魏俊杰。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