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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龙某、张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某,张某,贵州某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财保1号申请人:龙某,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张某,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田莉、何丹,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某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73894041N。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龙某、张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某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3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等额价值金额为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4月6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其仲裁目的得以实现,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某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座落于惠水县和平镇白果大道土地证号为惠国用(2013)第A2**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及设置抵押担保。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0年4月6日届满,该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明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绍春(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