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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梦雅与济南和谐妇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926号李梦雅,女,199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和谐妇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秀云,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处办公室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处医务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雅诉被告济南和谐妇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梦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梦雅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