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韬诉陈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韬,陈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153号原告:杨韬,男,1981年9月22日生,住桦甸市。被告:陈伟,男,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杨韬与被告陈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杨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