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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洪军与颜东辉、许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军,颜东辉,许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21号原告孙洪军,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颜东辉,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住九台市。被告许健,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军与被告颜东辉、许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