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洪军与颜东辉、许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军,颜东辉,许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21号原告孙洪军,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颜东辉,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住九台市。被告许健,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军与被告颜东辉、许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