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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58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明君与银万华李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君,陈易,李玲,许泽芳,银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8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罗明君,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陈易,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李玲,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许泽芳,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银万华,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5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某借款7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2017年6月底前履行完毕。如四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某在期满后发现四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渝015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