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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礼照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礼照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礼照,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住青州市。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礼照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张礼照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礼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将本案发回重审。青州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青刑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张礼照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礼照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礼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礼照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礼照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礼照撤回上诉。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刑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增茂审 判 员  崔德志代理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雅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