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135高菊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3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菊峰,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菊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菊峰于2016年10月17日晚上,醉酒驾驶苏E×××××小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和采莲路路口时,被警察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菊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被告人高菊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菊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查获经过、证人杨某、汤某、潘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菊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菊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菊峰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菊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弈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乾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