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08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胡明祥,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华继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