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9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增伦与苏怀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伦,苏怀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120号原告:王增伦,女,193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袁从岭,临沂罗庄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怀荣,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71号。原告王增伦诉被告苏怀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增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