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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银花与胡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花,胡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380号原告:银花,女,1963年1月23号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胡艳芳,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银花与被告胡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银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花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花撤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查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格日乐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