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蔡令波与宋宗军、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令波,宋宗军,樊涛,初桂娟,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60号之一原告:蔡令波,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纲,梁山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宗军,男,,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樊涛,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初桂娟,女,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宋宗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令波与被告宋宗军、樊涛、初桂娟、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蔡令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令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4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30元,由原告蔡令波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璟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