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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与贾敬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贾敬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079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主要负责人:李祥民,行长。被告:贾敬山,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与被告贾敬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