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秀兰、朱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朱帅,朱登远,周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朱帅,男,199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朱登远,男,193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周荣亮,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张秀兰、朱帅、朱登远与周荣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荣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秀兰、朱帅、朱登远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