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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王平,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松岚村。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平及原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平以其与原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为依据,诉请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给付工程款、归还保证金。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载明的工程地点为“烟台海阳黄海大道中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海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