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5吴权业与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权业,张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85号原告:吴权业,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青(系原告妻子),女,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宝龙,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吴权业与被告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吴权业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4月7日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吴权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权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权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诗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