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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5吴权业与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权业,张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85号原告:吴权业,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青(系原告妻子),女,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宝龙,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吴权业与被告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吴权业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4月7日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吴权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权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权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诗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