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丁国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丁国进,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董事长。原审原告:丁国进,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均在北京市,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楼××号,属于高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公众号“”